“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近年来,利用通信网络、互联网以及新型互联网工具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侵犯公民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采取行动措施,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惩治,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杰在今年两会上建议,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防范和惩治信息网络诈骗犯罪,为人民群众营造清朗的信息网络空间。
统一名称表述 提高防范效果
目前,对于利用通信网络、互联网实施的诈骗活动,社会各界表述不一,有“通信诈骗”“电信诈骗”“通讯信息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数种表述方式。事实上,随着技术手段的变化和进步,此类犯罪的形态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包括通过传统通信网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实施的诈骗,也包括大量通过互联网和新型互联网工具(微博、微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实施的诈骗,而这些诈骗活动的实施,又通常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如果泛泛地将此类诈骗称为“通信诈骗”,或者突出“通信”“电信”字样,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这类诈骗活动的特征,并有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不利于相关监管要求和政策的传达,也不利于公众对这类诈骗活动的辨识和防范。为此,建议后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时,能够统一名称,突出“信息”这一关键特征,明确此类诈骗犯罪属于“信息网络诈骗”,为今后更好地宣传和推进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特点是犯罪分子利用获得的公民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对公民实施诈骗。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是这类犯罪活动发生的源头,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是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应有之义。从2012年起,我国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九)》《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立法文件,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但是,从目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略显不足;从立法体系来看,相关规定散见于各层级的立法文件中,缺乏统领性的专门立法。这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例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列举各不相同,在收集和使用相关数据信息时,难以对某个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作出准确的判断;又如,通信、互联网、金融、医疗、房地产、教育等行业均属于与公民个人信息联系较为紧密、接触和使用个人信息较为频繁的行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些行业如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均有各自的规范与要求,但是缺乏能够统领各行业的立法和统一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缺乏规范性和一致性。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关于惩治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法》没有针对惩治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设立独立罪名,对这类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一般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长及其社会危害性,建议立法机关考虑适时在《刑法》中、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独立罪名;并且建议结合近两年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打击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积累的好的做法,进一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便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依据。
各方齐抓共管 实施有效监管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形态复杂多变,犯罪分子通过多种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不仅威胁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也挑战社会秩序,需要立法、司法机关及通信、互联网、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2015年,国务院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多部门参与,加强对全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到,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共同发布通告,与公安部共同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两年来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各部门联合监管已初见成效。面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日趋复杂的变化形势,建议进一步发挥和强化各主管部门联合监管的作用,同时鼓励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管行动,加强行业自律,使得各部门、各行业能够有效沟通和衔接,共同为防范和遏制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负起责任,发挥作用。
加强舆论宣传 净化网络环境
一方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继续深入推进“净网行动”,净化网络环境,有效查处和关闭各类违法违规网站,清理各类违法有害信息,避免为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渠道,尤其是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手段,进一步强化有关防范和打击信息网络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引导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近年来,跨境信息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在境外对我国公民开展犯罪活动,不但侵害我国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由于惩治跨境犯罪涉及相关国家司法主权、管辖权问题,各国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又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执法标准,实践中往往比较敏感。为此,杨杰建议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充分协商、配合,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持续、有效打击跨境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