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尽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家住上海的13岁女孩小苏以学习为由,用妈妈手机偷偷打赏男主播,两个月花了25万元。据悉,小苏与该男主播系“师徒关系”,该主播当面索要打赏。从聊天记录来看,该主播经常让小苏“补刀”自己的新歌,即要求给自己发“K币”,甚至一次开口要两万。警方称,小苏是主动送礼物给男主播,其间并未发生任何诈骗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并未受理此案。有律师认为,小苏未满16周岁,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通过法律作无效认定(2月9日央视网)。
两个月花费25万元给主播打赏,真可谓是天价消费。虽然警方认为这期间未发生任何诈骗行为,因而未受理该案,但由于打赏者系未成年人,因此其监护人仍然有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该天价打赏的可能。但有必要看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避免其身陷网络难以自拔,网络直播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而使其归于无效。实践中,判断某个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应综合其意思表达能力、认知能力、预见能力及是否与其日常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等几个因素来判定。比如,13岁学生购买图书、文具等学习用品、订购生日蛋糕参加同学生日聚会等,就应认可该行为。但假如其购买摩托车,就显然与其日常生活学习关联不大,应属无效行为。
具体到13岁少女两个月花费25万元打赏主播的事件上,虽然当事人偷偷用母亲手机并通过腾讯《全民K歌》APP购买大量“K币”打赏主播,说明其监护人有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能否定直播平台及主播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直播平台应该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13岁少女可以用其母亲的手机号打赏主播,说明实名制并未严格落实,而是可以利用“马甲”瞒天过海。此外,主播在与该女生互动时,应该认识到其并未成年,不该以诱导等形式要求其不断打赏,尤其是看到巨额打赏时,更应有所警惕,而非居心不良,继续谋求不义之财。
简而言之,主播获取的该女生的天价打赏并非可以心安理得地据为己有,而应根据该女生监护人的要求予以返还。同时,网络直播平台也要完善管理体系,避免未成年人深陷其中,受到无良主播的哄骗。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精神,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而网络直播虽然不是网络游戏,但也属娱乐范畴,极易导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因此,必须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尽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具体而言,一是应采取必要的综合措施,实现共同发力,比如,采用实名制注册的手段,并仅限本人使用,同时,每隔30分钟或一个小时,必须通过视频方式验证使用人,防止假冒他人或一人使用多个账号等规避手段。二是强化对打赏资金的监管,对每日打赏超过一定金额或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再次确认身份并设置多重验证环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13岁少女俩月打赏25万元的闹剧重演,让未成年人有一个绿色、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也让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