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公司认为,东方卫视频道每天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体现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节目则属于类电影作品,故二被告侵害了公司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辩称,东方卫视日播节目不属于汇编作品,搜狐视频网上播放的内容与文广公司主张内容不一致,搜狐视频网依据相关协议有权直播、点播部分涉案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方卫视电视节目是文广公司的经营资源及成果,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文广公司有权按自身意愿,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平台传播东方卫视电视节目,并获得正常的市场收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其节目,损害文广公司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本伟表示,“法院需要审核的是作品是否是原告组织的节目或者将历年的作品重新剪辑组合再播放的节目。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并不代表汇编别人的作品就可以享有作品的汇编权,汇编作品时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