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影业”)申请人民币7亿元借款,及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告中称,关联方基于双方未来业务战略合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向公司提供借款,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双方互利共赢合作以及公司今后的良好运营和发展。
1月23日,华谊兄弟发布公告称,公司与阿里影业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在公司主控影视项目、艺人发展、衍生品开发、营销服务等领域建立全方位友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以下为公告原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的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及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影业”)申请人民币7亿元借款,及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先认可,并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方基于双方未来业务战略合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向公司提供借款,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有利于双方互利共赢合作以及公司今后的良好运营和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