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近日发布《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信息备案主体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市相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为适应网络视听节目建设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期对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信息备案主体由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改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二、具体操作指南请登录总局“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获取。
三、请本市从事网络影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生产制作的相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认真填写《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登记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月13日前传真至我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beijingju2018@126.com。经我局审核确认后,将以邮件形式向本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制作机构发放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咨询电话:010-85012237;85012228
传真:010-65159097
特此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2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