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与优酷的450万版权诉讼再开战

4月10日,中国移动旗下咪咕视讯优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随着各路的资本涌入视频网站,“超级剧集”几乎成为各大视频网站的标配,而伴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三网融合”等因素,版权问题也随之浮现,成为各类视频网站的争夺热点。
 
咪咕被指侵权 判赔450余万
 
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在一审起诉称,优酷公司享有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著作权,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咪咕爱看”APP、“咪咕直播”APP、“咪咕视频”APP三个应用平台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直播及点播、回看服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咪咕公司每案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咪咕公司通过“咪咕爱看”APP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咪咕公司通过“咪咕直播”APP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咪咕公司通过“咪咕视频”APP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
 
优酷“合法授权” 被质疑证据不足
 
上诉人咪咕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咪咕公司称,涉案电视剧的权属存在争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优酷公司获得合法授权。而优酷公司方面辩称,涉案剧集的权属即授权链条清晰完整。优酷公司认为,咪咕视频、咪咕直播、咪咕爱看三个APP上的侵权行为均涉及点播回看直播。点播回看行为落入“信网权”的保护范围,而网络直播行为也在被上诉人的授权之内,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围绕“广播权” 展开激烈交锋
 
庭审中,双方律师均围绕着“广播权”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咪咕方面认为,其涉案行为是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属于广播权的范畴,但是被上诉人优酷方面则反对这种观点。
 
据了解,和拥有牌照的电视台一样,优酷同样拥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业务类别有所不同,优酷取得的牌照子业务类别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而运营专网手机电视业务的子业务类别是“手机电视服务”。
 
互联网媒体崛起后,视频网站相对于广电与电信融合媒体的话语权日益增强。目前为止,合法的集成播控方是获得广电总局移动通信网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服务许可证的六家广播电视机构——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杭州市广播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台,而传输分发方只有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也就是说,被诉的这几家均是持有专网手机电视资质的公司。
 
另一起案件 一审创赔偿额新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优酷的业务模式为互联网视频企业采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即针对某部具体的电视剧、综艺节目等购买版权,再向用户提供。平台则通过在电视剧片头、片尾、片中插播自己的广告等方式收取收益。《军师联盟》播出期间,优酷就曾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依法判令中国联通沃视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公开报道显示,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据了解,该案一审突破《著作权法》50万的最高赔偿数额,按照单集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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